关于组织开展师德警示教育的通知

来源:中共广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财经大学监察处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21-10-19浏览次数:1459

关于组织开展师德警示教育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师德专题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大党办202126号)的统一部署,10月底前各教学单位将集中组织开展师德警示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1030日前完成

二、活动方式:以教学院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师德警示教育大会。

三、教育内容

    1.以教育部网站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典型案例(附件1)为反面教材,引导教师以案为鉴。

    2.结合师德违规问题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附件2),强调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附件3),引导教师以案明纪。

    3.近三年有师德违规问题的教学院部,要在师德警示教育会上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做到警钟长鸣。

    各单位务必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教师牢记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突出师德第一标准,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典型案例

      2.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纪检监察室

                                2021923

 

 

 

 

 

 

 

 

 

附件1

教育部公开曝光的高校违反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一、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河南大学文学院教师侯某某性骚扰女学生问题。2020830日,侯某某借约学生到其办公室讨论问题为由,对该生实施了骚扰行为。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侯某某调离教师岗位、撤销文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文学院党政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三、太原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师王某、武某不正当关系问题。未婚教师武某长期与已婚同事王某存在不正当交往。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某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人教学岗位工作,并取消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四、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五、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王某某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等问题。201810月,王某某违规参加由学生支付费用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期间存在性骚扰学生行为,且存在论文抄袭造假情况。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学校党委对其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154月至20189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七、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芈某学术不端问题。20211月,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学院内部开展批评教育。

八、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2020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九、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刘某某利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十、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姜某某学术不端问题。姜某某在发表的文章中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姜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取消两年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附件2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3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行为类型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适用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理与解除程序

(一)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二)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2.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

(四)高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和追责

(一)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二)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附则

(一)本指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民办高校教师。对其他在高校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