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中共广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财经大学监察处门户网站发布时间:2015-12-20浏览次数:20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是指经政府部门定编,学校出资购买,用于保障教学科研、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原则:勤俭节约,从严管理,透明公开,安全行车,服务教学科研。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范围:学校领导和职能处室公务用车;学校各项会议活动用车;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用车;学生活动用车;往返广州校区和三水校区的教师交通班车;学校领导上下班交通班车;抢险救灾等应急用车。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各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的管理和调度使用,由本单位结合实际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车辆购置和报废
第六条  公务用车按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粤财车管〔2013〕3号)规定配置。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由保管或使用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广东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上报采购计划和定编指标;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报废的公务用车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九条  车辆调度除考虑事情轻重缓急、登记先后外,优先安排教学科研活动用车。
第十条  各单位因公用车由单位负责人在“用车申请单”签名,送到交通中心预约车辆,交通中心根据“用车申请单”安排车辆。
第十一条  抢救危急伤病员用车由医务所值班医生直接通知值班司机出车,抢险救灾等其他应急用车由责任单位负责派车。
第十二条  交通中心负责安排相对固定车辆接送校领导上下班,完成接送任务后的公务用车由交通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校领导参加省级公务会议活动,以及参加学校在广州市外举办的大型公务会议活动,原则上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
第十三条  除校内紧急任务或临时因公外,公务用车须在前一天下午16:30分前预约(大客车去外地一般应提前2天预约),交通中心确认后派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变更用车计划,原预约人应在约定时间两小时前(长途大客车应提前8小时)通知交通中心,否则不保证用车;在约定地点、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用车人没有报请用车,交通中心取消该次用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中心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年检、购买年票、车船税、保险、维修维护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每辆公务用车配备粤通卡,途经收费站必须使用粤通卡;粤通卡无法使用或未设刷卡系统的路段,先由驾驶员垫付现金缴费,用车任务完成后,驾驶员在票据背面说明情况,方可报销。
每辆公务用车配备加油卡,必须在定点加油站使用,驾驶员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登记表上签名。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须报交通中心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严禁转借粤通卡和加油卡给他人使用或挪作他用,违者查实后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学校停放制度,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停驶待命时须按交通中心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钥匙集中上交交通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中心通过GPS系统实时监控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严格监督车辆的使用。禁止公车私用,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的全部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校领导上下班班车的驾驶员每一至两年实行轮岗。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中心定期组织学校公务用车驾驶员集中学习交通法规,开展安全行车教育。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遵守国家交通法规,若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个人过失的,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中心规章制度,严禁超员行驶,严禁私自更改行车线路,对违规出车行为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严肃处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即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及时与交通中心联系,由交通中心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交通事故后的相关保险理赔事务由当事驾驶员配合交通中心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公务用车维修的相关规定和《广东财经大学协议采购与小额物资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组成3人以上(含3人)的专项招标小组,选定3家维修单位和一家保险公司,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定点在中标维修单位保养和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和保险投保,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中心维修审核小组由经理、调度、安全员3人组成。交通中心管理的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先填写《广东财经大学车辆报修记录单》,报交通中心经理,经理安排小组成员进行维修前期鉴定。大的维修项目包括发动机、波箱、全车电路、底盘、空调系统、车身翻新等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决定;单辆车同时进行数项大的项目维修,须上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处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扩大进厂维修车辆的修理范围,如经维修单位检查鉴定需扩大修理范围,须报交通中心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修理范围的,由本人承担额外的维修费用。协议维修厂无法维修的个别项目,须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到其他厂维修(新购置的汽车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保修期内除外)。
第三十条  交通中心根据需要派专人到维修厂家实地检查公务用车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和修复效果。
第三十一条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送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实行例保和年检保养,保证车况良好,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坚持车辆每天检查和每月定期检查,主要检查灯光、方向、制动、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等,及时排除故障,杜绝带病行驶。
 
第六章 经费报账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执行预算管理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核公务用车运行的经费预算,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按年拨付给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和各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用车人应当认真审核公里数、候时、路桥费等行车费用,并在用车单上签名确认,交通中心按确认的行车单结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原则上先使用学校分配的单位用车指标,指标用完之后,采取转账结算或现金结算方式结算上月用车费用。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行车费用凭证按报销规范要求粘贴并签名后送交通中心核算员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中心核算员每月核对各单位的用车情况,对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情况进行核查;每月统计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包括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出差补助),制作每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台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政府部门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新规定出台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粤财大〔2014〕4号,201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2013年12月25日)